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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c 07 Wed 201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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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工作和戀愛其實蠻像的。

勞資雙方的關係破裂,就好比情侶談分手。

我認為,一個雇主若真覺得這個員工太差,就該果斷地開除掉,不要一昧顧忌勞委會和相關法律什麼的綁手綁腳。不剔除壞的人,好的便不會進來。

相對地,一個員工若被雇主欺負也該表態,下班發取暖文何用?不要一顧忌到丟飯碗就對不合理的措施姑息養奸。留得住你的人,也留不住你的心。

黑心企業與惡質員工在這個社會上同樣存在且比比皆是,誰也沒資格指責對方、說自己的好話。

在糞坑裡幹活,就好比養狗;無論你再怎麼付出,牠還是一條狗。

已做到筋疲力盡還是懲罰你的老闆,與已殫盡心力地培養仍是不成材的員工,戀人遊戲都該走到盡頭了;長此下去只會讓彼此關係更惡化、歧見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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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氣是拿別人的過錯來懲罰自己。(康德)

2.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台,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道德經》

3.一個面具套不下所有人的臉。(莎翁)

4.真正的大不敬是不尊重別人的神。(馬克吐溫)

5.真朋友才會當面中傷你。(王爾德)

6.民眾不思考就是政府的福氣。(希特勒)

7.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孫子)

8.成功就在失敗的不遠處。(拿破崙)

9.原則是偏見的另一個名稱。(馬克吐溫)

10.天生萬物以養人,人無一德以報天,殺X7!(七殺碑)

11.能隨手拾一塊石頭打人的人才是真正的惡人。(雨果)

12.獨裁政治權勢者的專制,對於民眾福祉的危險性,比不上民主政治人民的冷漠。(孟德斯鳩)

13.每一杯過量的酒都是魔鬼的毒汁。(莎翁)

14.只要你想騙人,就一定能找到被你騙的人。

15.我愛你,與你無關。(歌德)

16.虛有其表的女人,就像金環戴在豬鼻上。(莎翁)

17.殺一個人是兇手,殺一百萬個人就是征服者。

18.所有偉大的真理開始於對上帝的褻瀆。(蕭伯納)

19.生命是向死亡討來的借貸,而睡眠,不過是繳付利息。(叔本華)

20.大自然希望兒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兒童的樣子。(盧梭)

21.害羞是畏懼或害怕羞辱的情緒,這種情緒可以阻止人不去犯某些卑鄙的行為。(斯賓諾沙)

22.良心始終是一位正直的法官。

23.我留給我兒子的只有我的名字。(拿破崙)

24.教育不是灌輸,而是點火。(蘇格拉底)

25.我只知道我什麼都不知道。(蘇格拉底)

26.我不想謀生,我想生活。(王爾德)

27.完全不談自己,是一種甚為高貴的虛偽!(尼采)

28.天才的作品是用眼淚灌溉的。(巴爾扎克)

29.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夜雨寄北》

30.三日入廚下,洗手作羹湯;未諳姑食性,先遣小姑嘗。《新嫁娘詞》

31.同學少年多不賤,五陵衣馬自輕肥。(杜甫這句話說到我心坎裡...)

32.輿論是一個人不加思索的盲從。(尼采)

33.士為知己者用,女為說己者容。(司馬遷)

34.批評一件你不了解的事情,比讚美它更可惡!(達文西)

35.南山北山樹冥冥,猛虎白日繞村行。向晚一身當道食,山中麋鹿盡無聲。《猛虎行》

36.除非人類能夠將愛心延伸到所有的生物上,否則人類將永遠無法找到和平。(史懷哲)

37.一顆腐敗的種子便能摧毀一切的希望。

38.和一個人玩一個小時對他的瞭解,勝過於一年的對談。(柏拉圖)

39.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甜如蜜。(莊子)

40.驕傲是座可怕的陷阱,而且還是我們自己親手挖掘的。(老舍)

41.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一個毛孔都滴着血和骯髒的東西。(馬克思)

42.我總是想戰鬥。(希特勒)

43.邪惡無所不在,只因君子都袖手旁觀。

44.惡無赦!

45.永遠都要做對的事,如此一來才能激勵一些人、震聶一些人。

46.前人田地後人收,還有收人在後頭。(范仲淹)

47.雲端看廝殺,畢竟孰輸贏?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馮夢龍)

48.萬里江山萬里塵,一朝天子一朝臣。(湯顯祖)

49.沒有可傾心相談的知己的人們,是個吃自己和自己心的食人鬼。(培根)

50.自欺永遠搖擺於真誠和犬儒主義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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擷取古人的智慧,滋潤自己的心靈:

1.一個人最危險的敵人就是他自己的口舌。(馬克吐溫)

2.那些殺不死我的,讓我變的更堅強。(尼采)

3.逆境是通往真理的第一條路。(拜倫)

4.真相比小說還要不可思議。(馬克吐溫)

5.愛國主義是無賴最後的避難所。(Samuel.Johnson)

6.成功的騙子,不必再靠說謊以求生,因為被騙的人,全都成為他的擁護者。(莎士比亞)

7.宇宙中唯有兩件事物是無限的:那就是宇宙的大小與人的愚蠢。(愛因斯坦)

8.老年人相信每一件事物;中年人猜疑每一件事物;青年人什麼都懂。(王爾德)

9.能剋制自己的慾望,比打敗敵人還勇敢!(亞里斯多德)

10.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老子)

11.真理就是火炬,同時也是一支巨大的火把,因此我們都想瞇著眼睛走過去。(歌德)

12.有些人把一角解釋做一元的十分之一,有些人則解釋做一毛的十倍。(夏目漱石)

13.在愛情的戰場上,唯一獲勝的秘訣是逃跑!(拿破崙)

14.假如你被全世界棄之不顧,這時就算有人丟一塊石頭過來,也是值得珍惜的事。

15.朋友間最兇猛的瘟疫便是諂媚。(喬叟)

16.每一筆巨大的財富背後都有著巨大的犯罪。(巴爾扎克)

17.經常要坦白地承認一項過失錯誤,這將使你的上司意料防備不及,才會給你一個機會去犯更多的錯誤。(馬克吐溫)

18.教育是富有時的飾品,貧困時的避難所。(亞里斯多德)

19.不知道自己的無知,乃是雙倍的無知。(柏拉圖)

20.要打破人的偏見比崩解一個原子還難。(愛因斯坦)

21.憤怒以愚蠢開始,以後悔告終。(畢達哥拉斯)

22.沒人能保守秘密,即使雙唇緊閉,指尖也會說話,每個毛孔都泄露著秘密。(弗洛伊德)

23.假如一個人聽到差勁的音樂,他的責任就是用談話把它壓下去。(王爾德)

24.想了解一個人的個性,那就賦予他權力。(林肯)

25.一部分兒童具有思考的習慣,而教育的目的在於鏟除他們的這種習慣。(羅素這句話稱得上對填鴨式教育最有力的批判!)

26.死一個人是悲劇,死一百萬人只是個數字。(史達林)

27.君子豹變,大人虎變,小人革面。《易經》

28.暴虎馮河,死而無悔者,吾不與也。《論語》

29.蝸牛角上爭何事?石火光中寄此生。(白居易)

30.盡信書,不如無書。(孟子)

31.安禪不必須山水,心頭滅卻火亦涼。

32.恃人不如自恃。《韓非子》

33.人主惟一心,攻之者眾。《十八史略》

34.心猶豫時,肢體不用。《說苑》

35.香餌之下必有死魚,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36.末大必折,尾大不掉。《左傳》

37.智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論語》

38.金玉其外,敗絮其中。(劉基)

39.從敵人嘴裡發出的讚美,才是真正的光榮。(莎翁)

40.不要把事實告訴不值得的人。(馬克吐溫)

41.使人疲憊的不是遠方的高山,而是鞋裡的一粒沙子。(伏爾泰)

42.貧窮才是最糟糕的暴力。(甘地)

43.首先他們無視於你,而後是嘲笑你,接著是批鬥你,再來就是你的勝利之日。

44.欲求文明之幸福,不得不經文明之痛苦。(國父)

45.即使到處遊歷,也無法逃避自己。(海明威)

46.一棵樹要長得更高、迎向更多陽光,那它的根就必須更深入黑暗。(尼采)

47.「三百年來第一流,飛仙劍客古無儔。」(柳亞子評龔自珍)

48.一個人總是可以善待他毫不在意的人。(王爾德)

49.對敵人來說沒有什麼地方比墳墓更好了。(希特勒)

50.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古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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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06 Fri 201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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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下一些最近看到的名言:

 

1.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奴役;無知即力量。(歐威爾)

2.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3.一個人因為沒有工作經驗而找不到工作,又因為沒有工作而得不到工作經驗。(約瑟夫海勒)

4.愛國乃惡人的美德。(王爾德)

5.知淵中魚者不祥。《韓非子》

6.無知的熱心,猶如在黑暗中遠征。(牛頓)

7.當你凝視深淵,深淵也在凝視你。(尼采)

8.永遠寬恕你的敵人,沒什麼能比這個更讓他們惱怒的了。

9.千夫所指,無病而死。《漢書》

10.女人再嫁是因為討厭原來的丈夫,男人再娶是因為太愛原來的妻子。(王爾德)

11.男人的面孔是他的自傳,女人的面容是她的幻想。

12.女人是天使,婚姻是惡魔;愛情是天堂,結婚是地獄。(拜倫)

13.對死亡的恐懼比死亡本身還可怕。

14.給我ㄧ百萬叫我再入伍一次我也不幹!(麥克阿瑟)

15.天地者萬物之逆旅,光陰者百代之過客。(李白)

16.所有的罪惡都始於清白。(海明威)

17.貧賤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後漢書》

18.正人指邪人為邪,邪人亦指正人為邪。《資治通鑑》

19.真理的靴子尚未穿上,謊言就跑遍世界。

20.謊言已走了半個世界,真話才在動身。(馬克吐溫)

21.人定勝天,天亦能破人。《史記》

22.哲學就是在黑暗的房間裏抓黑貓。

23.過猶不及。《論語》

24.平均一個名作家就有十一個批評家靠著汲取他的養分而活。(海明威)

25.社會大眾對犯了錯的人普遍寬容,除了天才。(王爾德)

26.靈魂充滿了卑鄙,口袋充滿了贓物,嘴巴充滿了謊言。(馬克吐溫這句話適用於99.9%的政客)

27.如果你養了一條狗,並讓牠舒適順利,他將不會咬你,這是人狗之間最大的區別。(馬克吐溫)

28.沒錢是萬惡的根源。

29.時尚是一種讓人難以忍受的醜陋,以致我們不得不每六個月就更改一次。(王爾德)

30.善沒有理由勝不了惡,只要天使們都能像黑手黨那樣組織起來。(馮內果)

31.大姦似忠,大詐似信,大巧假愚。

32.怒者常情,笑者不可測。

33.把希望建築在意欲和心願上面的人們,二十次中有十九次都會失望。(大仲馬)

34.「沒有經歷過死亡恐懼的豬,才能做出最好吃的香腸。」

35.任何人都可以同情一個朋友的不幸,但一個人需要有非常優良的天性才能為一個朋友的成功感到高興。(王爾德)

36.能分享他人痛苦的,是人;能分享他人快樂的,是神。(歌德)

37.逐鹿者不見山,攫金者不見人。《列子》

38.大學裡絕不會教你如何生存這事,同樣道理,大學教授們也和我們一樣,簡直對這事一無所知。(牛頓)

39.人死留名,豹死留皮。

40.時間最不偏私,給任何人都是二十四小時;時間也最偏私,給任何人都不是二十四小時。(赫胥黎)

41.民免而無恥。《論語》

42.水清魚不棲。《後漢書》

43.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史記李廣傳》

44.奔車之上無仲尼,覆舟之下無伯夷。《韓非子》

45.三人疑之,慈母不能信。《戰國策》

46.如果一個女人不能讓她犯的錯誤變得迷人,她就只是一個雌性動物。

47.法是人訂的,天是無眼的。(水滸傳之英雄本色)

48.時間不是你的敵人,永恆才是。(異域鎮魂曲)

49.上帝死了,因為他希特勒已經誕生。(尼采)

50.說謊的嘴是發臭的洞。
 

51.絕望毀掉了一些人,而傲慢則毀掉了許多人。

52.死亡和庸俗是十九世紀僅有無法用巧辯逃避的東西。(王爾德這句不朽名言,套在今日一樣實用)

53.好人會激怒人的理性,壞人會引發人的想像力。(王爾德)

54.人心比萬物都詭詐。(聖經)

55.鳥獸不可與同群 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孔子)

56.與其跟一隻狗爭路,不如讓牠先行一步;如果被牠咬了一口,你即使把牠打死,也不能治好你的傷口。(林肯)

57.我的鞋子跟你的屁股有約。

58.這個世界上最堅強的人是孤獨地、只靠自己站著的人。(易卜生)

59.沒有希望便沒有恐懼,沒有恐懼也不再有希望。(斯賓諾莎)

60.人所希望的很多,所需要的則很少。(歌德)

61.如果你考慮兩遍以後再說,那你說得一定比原來好一倍。(培根)

62.時間和壓力是鑿通的關鍵。(電影:刺激1995)

63.色不迷人人自迷,情人眼裡出西施;有緣千里來相會,三笑徒然當一癡。

64.一個人死的時候如果擁有巨額財富,那就是一種恥辱。(卡內基)

65.歷史給我們的教訓就是,人們從來都不知道汲取歷史的教訓。(黑格爾)

66.麵包落地的時候,永遠是抹牛油的一面著地。(墨非定律)

67.只有經歷過地獄磨難的人,才有創造天堂的力量。(尼采)

68.每一次克制自己,就意味著比以前更強大。(高爾基)

69.凡是有勇氣喝下死亡者,都將獲得一杯他最香醇的美酒。

70.對驕傲的人不要謙遜,對謙遜的人不要驕傲。(傑佛遜)

71.當四周夠暗時,你便看的到星星。

72.天真的勇氣在有經驗的子彈面前是沒用的。(巴頓)

73.誠然,人是條汙穢的河川。要容納一條汙穢的河川而不被汙染,除非你是大海。(尼采)

74.不速之客只有在離開時最受歡迎。

75.真正的鬥士永遠願意承認自己的失敗。(莎翁)

76.誰自重,誰就得到尊重。(巴爾扎克)

77.一簫一劍平生意,負盡狂名十五年。(龔自珍)

78.我以為負恩是人類最大的缺點。(拿破崙)

79.當我7歲時,我感到我父親是天底下最聰明的人;當我14歲時,我感到我父親是天底下最不通情達理的人;當我21歲時,我忽然發現我父親還是很聰明。(馬克吐溫)

80.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杜甫)

81.溫柔鄉是英雄塚。(馬君武)

82.禪心已作沾泥絮,不逐春風上下狂。(道潛)

83.無恥之恥無恥矣。(孟子)

84.我要扼住命運的咽喉。(貝多芬)

85.要是沒有神,就把祂造出來。(伏爾泰)

86.認識自己的無知是認識世界的最可靠的方法。(蒙田)

87.站在痛苦之外規勸受苦的人,是件很容易的事。

88.我比別人看得更遠,那是因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牛頓)

89.歷史描繪出人心。(拿破崙)

90.悲傷使人敏感。(羅曼羅蘭)

91.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鋪路無屍骨。

92.心智的暴力可以不流血即取人命。(莎翁)

93.最盲目的服從乃是奴隸們所僅存的唯一美德。(盧梭)

94.一隻野獸受了傷,它可以自己跑到一個山洞躲起來,然後自己舔舔傷口,自己堅持,可是一旦被噓寒問暖,它就受不了。

95.工作是一種樂趣時,生活是一種享受;工作是一種義務時,生活則是一種苦役。(高爾基)

96.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老子) 

97.統治世界的是想像力。(拿破崙)

98.真正的友誼從來不會平靜無波。

99.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安娜·卡列尼娜)

 

100.每教好一個孩子,就減少一個敗類。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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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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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十四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三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第三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第四十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前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
第四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第四十二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第四十三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第四十四條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第四十五條 前條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二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
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十八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六十條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第六十一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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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由電子報&奇摩知識家
 
Q:
曾經看過好像是讀者文摘中有一篇報導,他是說人的祖先是女性生物,因為必須適應大量勞力的生活,所以才演化出男性,因此男性的肌肉才相較於女性發達,身材也高大許多,然而因為婻事是一種突變的種類,所以染色體才會有較短的Y,而且出現天才的機率也較高,但是也相對不穩定,罹患精神疾病的先天性疾病的機率也較於女性高。我記得那篇主旨是專門在探討男生天才跟女生天才,有一段是上面我所說的,有誰可以給我更正確的觀念,或是清晰的告訴我那篇的這個部份的解釋?
 
ANS:
數學高手中,男生比女生多,這是事實。可是大家卻忽略了:數學很爛的人,也是男生較多。其實在許多心理能力測驗中,男生成績的變異程度都比女生大,大好與大壞的人數都比較多。換句話說,男生中,有較多的人表現偏離平均值,趨向正負極端值。不過,這種性別差異非常小,與大部分的其他性別差異一樣,它引起我們的注意,只因為與眾不同、異於常人的人,總是令人矚目的。
性別在遺傳學上由Y染色體決定,並不是人類才如此而是哺乳動物都是如此,所以如果說人類的祖先是女性,那以演化的角度來看是不甚合理的。另外根據人類誕生的研究結果顯示,並沒有找到人類的祖先是女性的說法,人類誕生的初估時間是500萬年前,目前發現最古老的化石的是從衣索比亞出土的440萬年前拉做猿人(直譯)。

至於男性天才數量比較多,的確如你所言,是由於男性基因突變發生的機率比較高,不過相對的男性白痴的數量也比較多。主要是因為在生殖這件事上,女性扮演比較重要的角色。族群中如果有些男性出外、遇害,或是沒能傳宗接代,不會影響新生兒的總數。因為剩下的男性足以應付播種的需求。可是,女性的數量若減少,新生兒的數量大概就會跟著減少。因為哺乳動物中,雌性的身體是生殖最重要的生財配備。換言之,拉大男性彼此差異的基因變化(突變),更可能保留在族群中,因為那些基因更可能遺傳給下一世代。於是使雄性「異於常人」的基因突變,受到天擇青睞:雄性標新立異、行險僥倖,生殖的報酬可能非常高。只是行險僥倖的本質是「高風險高報酬」,不成功、便成仁,難怪男人的天才與白痴都不少。(文/珊卓‧阿瑪特、王聲宏 譯/楊玉齡)

                      性別的演化先後/奇摩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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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r 14 Tue 2009 14:19
  • N/A

 
一天,河水對河岸道:「你老是要規定我的道路、像影子一樣跟著我。
現在我就要掙脫你的束縛,追求失去已久的自由!」
「正因我的存在,涓涓細流才得以聚成滔滔巨瀾,」河岸冷靜地開導,
「你也才有辦法穿峽跳澗、肩負巨輪之力,化力量為光明。」
「我不相信沒有你我就不外如是,現在就要運用自己的力量!」河水
不聽勸告,衝破了堤岸,橫流大地,淹沒農田,毀壞村莊。
但是好景不常,他很快就被土地吸收、被陽光蒸發,不復存在。不但
毀了自己,還給人類帶來莫大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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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最近手頭緊,連理個髮都得計較,因此想說就到家樂福裡的CQ2去剪看看好了。但又擔心100元他可能會剪的很草率,因此剪之前我還特別東問西問的...(人家旁邊那位大叔一屁股坐下來沒句廢話就開始剪了,我還真菜...)等差不多快剪完的時候,因為它不洗頭,我還想說等下是不是要找個地方把頭上的髮渣給拍乾淨...突然他從上面抽出一條狀似吸塵器的東西。不錯,那的確是吸塵器,就是用那玩意兒處理髮渣的。你可曾想像拿吸塵器吸臉的感覺?是會有點刺痛,不過那確實很有效率...可以把頭皮上的髮渣吸個一乾二淨,甚至我之後去運動流汗都沒有任何髮渣滑下來...難怪不用洗頭。

    其實理完後我的感覺是..還不錯,似乎不只是隨便剪剪而已,幾個基本型態它都能剪的出來,好像也沒有所謂的時間限制,是不是跟等候人數有關那就不知道了。當然網路上對CQ2的褒貶不一,不管是經營模式、還是服務態度等其他方面也好。仔細想想...在不景氣的時代這種經營方式能竄起並不是沒有道理。其他家我是不清楚,不過中和這間服務態度還算不錯,下次有機會還是會去光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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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r 29 Sun 2009 13:00
  • N/A

 
古時候有個國家在處決死囚之前,會分別在兩張小紙上寫「死」或「活」二
字。然後讓犯人抽,抽到「活」字的人,就可以得到赦免。
有一天,一個死囚要被處決了,他的仇人為了不讓他得到赦免,便偷偷把寫
有「活」字的紙片換成「死」字,認為死囚必死無疑。然而,這件事讓那位
死囚知道了。看來,無論是拒絕抽紙片,還是明知有詐也去抽,或者是揭穿
仇人的詭計,都必死無疑了。
到了行刑那天,死囚抽出紙條,突然連看都不看就把它塞到嘴把裡嚼爛了。
他便對獄卒道:「無妨,只要看一下剩下的那張紙條,就可以知道我抽中什
麼了。」結果一看,袋裡剩下的那張紙條是個「死」字,於是獲得了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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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教士問上帝,天堂與地獄的區別。
 
上帝帶教士進入一個房間,中有一大鍋,一群人團圓圍坐,
每人手持一湯勺,但柄太長,送不到嘴裡,因此儘管鍋裡有珍饈美味,
卻仍然挨餓──「這就是地獄。」
接著,上帝又帶她到另一間房。同樣是一群人,同樣一口鍋,
同樣是長柄,但每個人卻吃得津津有味。原來他們互相餵著彼此。
──「這便是天堂。」上帝道。教士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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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ct 19 Sun 2008 10:45
  • 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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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一隻在南美海岸擱淺的藍鯨
 
有時候在專注從事某些事情時常會被吃飯給打斷,
然而不吃卻又沒有能繼續工作下去的體力。
 
忘了上次在好像哪裡看一個節目介紹,據說:
一個人平均一生中花在吃飯上的時間有六年,
而吃下的食物總量約四十二公噸,相當於一隻
成年藍鯨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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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_b   ap_20070220120650698
竟然有人說佩服傑森沃西的勇敢?在奇摩‧知識家看到這篇煩惱:
 dscf00064ul
我該...笑嗎?還是該為另一個即將新生的傑森感到驚恐呢?如果人都像九把刀小說中那麼容易在壓力下突變、爆走,那應該滿街都是傑森‧沃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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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25
87857
 
看了這些,如果你覺得沒什麼感覺,我只能說
 
我很羨慕你
 
在這物慾橫流的台北市過活真是件令人難受的事
說那些商家沒在哄抬物價我實在是不怎麼相信,
也許是沒有賺到錢,但肯定的是他絕對不會
畢竟虧本生意沒人做,這筆爛帳自然由倒楣的消
費者來買單。不過嫁禍給消費者自然壓抑需求率
只想賺帳面上的數字、資金無法回流,衝擊勞力
市場萎縮,造成整個經濟崩盤,最終還是報應在
自己身上。沒人可管嗎?不罰嗎?政府:市場自
由機制。Good,反正沒人想當好人。無所謂,反
正在這資源匱乏的星球,一場全面性的戰爭,已
經在悄悄的醞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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